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EV-113-板簡-3089-2025020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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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89號 原 告 段昌君 被 告 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869號民事裁 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以系爭本票裁定主文所示,即本票票面 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本件起訴 前1日即113年11月21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共計4萬8,43 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