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EV-113-板簡-3100-20250102-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00號 原 告 簡之洋 被 告 張坤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0號11樓之5房屋,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估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962,854元,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3年12月23日新北地價 字第1132558953號函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62,85 4元,又本件原告起訴係於114年1月1日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