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3-板簡-3109-2025022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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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09號 原 告 呂德鵬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產損失新臺幣(下同)47 0,542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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