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3-板簡-3115-2025022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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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15號 原 告 劉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以起訴時為準)。惟其 中請求人身侵害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於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2 3,950元,非屬於前述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