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3-板簡-3123-2025020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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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23號 原 告 蔡承翰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守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萬8,8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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