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簡-3124-2025020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24號 原 告 任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峯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