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EV-113-板簡-3158-2025030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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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58號 原 告 邱泫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立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