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簡-3160-2025021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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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60號 原 告 陳昱昇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卓詠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鑫泰、李敏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固然 主張被告2人各自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他人實行 詐欺取財犯罪等語,惟據原告所提出被告陳鑫泰經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94號起訴書所載所犯法條,並 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另被告李敏誠則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649號為不起訴 處分,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 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