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EV-113-板簡-3187-2025030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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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87號 原 告 周育民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複代理人 廖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盈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