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EV-113-板簡-3190-2025030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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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0號 原 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裕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5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