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EV-113-板簡-3191-2025032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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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訴訟代理人 王彥勳 被 告 梁家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31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至 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起至117年3月1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年利率12.534%浮動計算(目前為利率為14.252%),嗣後隨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同全部到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至多不逾9期。詎被告自113年8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原告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積欠本金239,31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暨約定事項、扣款授權書、放款利率表及中華郵政板橋八甲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