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EV-113-板簡-3194-20250207-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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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葉中堅 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被 告 胡宥朋 鍾宜霏 原告與被告胡宥朋、鍾宜霏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 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949,083元(原告陳報補正狀二參照)。 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949,083元,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 ○路0段000巷000弄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