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EV-113-板簡-3195-2025031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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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5號 原 告 劉宇琇 被 告 林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3時1分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悉原告與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達成和解,並受有賠償金額,為釐清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說明就原告請 求各該項目爭執、不爭執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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