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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EV-113-板簡-3196-2025030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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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被 告 王昱琁 訴訟代理人 陳之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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