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EV-113-板簡-3198-2025020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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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8號 原 告 廖士嬅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6B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鈴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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