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3-板簡-3201-20250110-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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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 原 告 王勝彥 被 告 劉善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被告異 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2月18日113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同居人,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