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3-板簡-3205-2025022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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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承典即卡布恩國際飾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01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及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已協商完畢,然未據其提出事證以實其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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