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EV-113-板簡-3213-2025030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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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13號 原 告 陳墀信 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蘇吳信美 劉吳齡美 蔡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4,23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 9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蘇吳信美、劉吳齡 美、王素雲繼承人蔡志信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市區段000○號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52、1/52、1/39,分別移轉於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按其權利範圍比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本院參酌鄰近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知悉該地段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78,988元(計算式:112年8月間資料,總價16,100,000元除以總面積89.95平方公尺=178,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佐以原告請求登記之土地面積(因土地面積小於建物面積,以土地面積計算)139.82平方公尺及權利範圍為65/1014(計算式:1/52+1/52+1/39=65/1014),為8.000000000000000平方公尺(計算式:139.82*65/10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4,237元(計算式:8.000000000000000平方公尺乘以178,988元=1,604,2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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