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簡-3218-2025030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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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18號 原 告 胡博絟 訴訟代理人 胡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駿、趙碧玉、李昆達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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