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EV-113-板簡-3222-20250124-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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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222號 原 告 鄧明釧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李孟融 被 告 汪良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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