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EV-113-板簡-3235-20250304-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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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35號 原 告 劉映谷 訴訟代理人 林佳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驛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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