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EV-113-板簡-3237-2025031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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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37號 原 告 金任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舜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2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9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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