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EV-113-板簡-3253-2024121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53號 原 告 陳耿璿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4,5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5,28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