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EV-113-板簡-3264-2025021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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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64號 原 告 汪偉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咖比咖啡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3,6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1,00 0元,尚欠1,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