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EV-113-板簡-3281-2025010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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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81號 原 告 廖婉沇 被 告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並提出本票為證,該本票記載 付款地為新北市樹林區。然而,被告來狀表示否認本票之真正,則該本票之真實性尚待調查,尚不能以本票上之記載認定付款地為新北市樹林區。而被告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