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3-板簡-3369-2025022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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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周上勤 被 告 張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