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EV-113-板簡-3370-20250331-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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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洪誠一即一哥服務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0,73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25日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17年4月26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72%)加0.575%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2.295%),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得將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僅攤還至113年9月,尚欠借款本金22萬0,7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