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EV-113-板簡-505-20241017-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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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505號 原 告 張元誌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王睿晨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於超過新臺幣 2,500,000元,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持有以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 票),業經被告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112年度司票字第27941號裁定)。惟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緣原告前與訴外人邱鴻文共同經營汽車買賣租賃相關業務,然邱鴻文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原告佯稱,為處分汽車事宜而向被告籌措資金,故要求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徵信以示被告,並不會交付予第三人,原告因信賴邱鴻文遂依指示簽發系爭本票並交由其收執。故原告並未曾向被告借款,亦未曾交付系爭本票予被告,被告亦未曾將任何資金或借款交付於原告,系爭本票之原因消費借貸關係成立於被告與邱鴻文間與原告無涉,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兩造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自得對抗被告。又縱認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被告亦與委託證人鄭楚衡代為向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故兩造間縱有借款,亦經清償而消滅,被告自不得再執系爭本票主張票據權利。為此,爰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發票日:111年8月26日;票面金額5,000,000元〉,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非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原告自不得以其 與前手之原因關係對抗被告。就已清償部分原告未舉證證明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邱鴻文共同經營汽車買賣租賃 業務,因邱鴻文需借款籌措資金,因而簽發系爭本票作為財力徵信所用,並交予邱鴻文,並非向被告借款,亦非將系爭本票直接交付予被告,是依原告主張,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堪以認定。則依據前述說明,除非原告能證明被告是出於惡意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否則原告不得以被告與系爭本票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被告。 (三)而本件原告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原告雖主張兩造間 無借貸關係存在,借貸關係僅存在於被告與邱鴻文間云云,惟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惡意取得票據或同法第14條第2項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等情事,則依票據之無因性及獨立性原則,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原因關係抗辯,訴請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四)又原告另主張其已委託證人鄭楚衡代為向被告清償250萬 元等語,經鄭楚衡到庭證述略以:我不認識原告,只是知道這個人,我跟被告及邱鴻文原本就認識,當時原告匯了1,700萬或1,800萬元給我,然後邱鴻文叫我轉匯給很多人,我在邱鴻文的指示下就系爭本票部分匯款250萬元給被告提供之帳戶等語,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已清償250萬元,是原告業已就系爭本票清償250萬元,被告對原告之此部分債權已然消滅,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逾250萬之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超過 250萬元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9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8月26日 5,000,000元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8日 CH55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