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簡-551-20241202-5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51號 抗 告 人 黃明漢 住○○市○○區○○路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玉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