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EV-113-板簡-609-20241025-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609號 原 告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堯 訴訟代理人 范正仁 潘冠瑋 被 告 熊樂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郡雩 複代理人 賴品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7月3日簽署「永振膠帶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澎湖東海逍遙遊契約書」(下稱系爭旅遊契約)由被告負責原告公司同年9月29日至10月1日中秋連假期間至澎湖旅遊行程(系爭旅遊行程),簽約前磋商階段被告告知原告機位將於同年7月開賣,原告並於同年月10日給付新臺幣(下同)251,250元定金予被告。惟兩造簽立契約後,被告並未於同年7月31日航班開放訂票後完成購票,復經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詢問被告是否完成航班購票事宜,被告則以附表所示方式回覆,詎料至112年9月25日,已遲至旅程預定出發日前3日,被告竟全盤推翻附表編號4、5所示保證,改稱因機位調度問題、回程機位不足而致旅程無法成行。是系爭旅遊行程無法成行,顯係因被告未盡專業旅遊營業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訂購機位未果所致,而可歸責於被告,被告自應依系爭旅遊契約第11條第2項第4款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30之違約金。爰依民法第514條之7第2項、系爭旅遊契約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款、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9,380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簽立系爭旅遊契約時,被告已告知航班時 間係晚去晚回,原告亦接受此安排,而於112年8月8日被告與其配合之澎湖當地佳期旅行社告知,確定有航空公司釋出112年9月29日臺北飛往澎湖之晚班機位,惟經原告以班機時間太晚為由拒絕,要求更換午去午回之班機,為因應原告簽約後始提出更換班機時間要求,被告遂表示航空公司或澎湖縣政府於9月份會開放加班機之申請,或有機會換至原告滿意時間之班機,但同時被告亦有強調,因中秋連假無法保證一定可以成功劃位,惟原告仍堅持更換航班,甘願承擔等待加班機之風險,放棄原訂晚去晚回之班機,是以,被告本已提供晚去晚回之班機,遭原告拒絕始放棄,又被告為因應原告更換更好時間班機要求,固有提出加班機方案,然亦有忠實告知此方案之風險極大,並有即時提出諸多備案供原告參考,已盡其旅遊業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原告堅持等待加班機,拒絕其餘方案,以致最終回程機位不足而無法成行,顯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於112年2月22日起即有接洽安排系爭旅遊行程事宜,同 年月24日被告有傳送系爭旅遊行程、報價單予原告並告知原告該期為中秋連續假期比較熱門,所以不一定有辦法百分之百分成兩個航班,被告另於同年5月4日有向原告表示團體機位要7月才能下來,兩造嗣於112年7月3日簽立系爭旅遊契約,由被告負責原告公司系爭旅遊行程;後於同年9月25日經被告告知因澎湖縣政府同年10月1日回程加班機僅調度到小班機,回程機位不足,故系爭旅遊行程無法成行,被告並會全額退費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旅遊契約、旅遊行程、報價單、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另主張被告未成功為原告訂購機票而致系爭旅遊行程未能成行,顯未依系爭旅遊契約盡旅遊業者之善良管理人責任,應依系爭旅遊契約負違約金之賠償責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未依系爭旅遊契約為原告訂得系爭旅遊行程期間之來回機票,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茲分述如下: ⒈依原告提出之交通部觀光署旅遊糾紛申訴表業已自述兩造於1 12年7月3日系爭旅遊契約簽立時,被告就系爭旅遊行程所提供航班訂位服務,原係約定「晚去晚回」之班機始簽立,而於簽約後原告始詢問是否得改為「午去午回」之班機,方由被告告知可以等加班機,時間會比較好等情,有上開申訴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9至80頁),是兩造就系爭旅遊契約所提供系爭旅遊行程航班訂位服務係於112年7月3日約定「晚去晚回」班機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再被告於兩造簽約前業於112年6月8日向其配合之澎湖當地佳 期旅行社提出團體機位需求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與佳期旅行社間LINE對話紀錄、團體機位需求表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抗辯確已有為原告提出訂位需求等詞尚非無憑;而觀諸兩造就機位訂購之聯繫過程,原告係於112年8月8日13時14分許始將系爭旅遊行程確定名單傳送予被告,被告隨即將上開名單轉傳予佳期旅行社,嗣佳期旅行社於同日13時45分詢問被告關於原告有無考慮「晚去晚回」之班機,因航空公司打算換成大機型,被告隨即致電原告,並於同日13時53分許與原告通話完畢後,接續於同日13時54分許再與佳期旅行社通話聯繫等節,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與佳期旅行社間LINE對話紀錄各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1、305、307頁),是自當日兩造及被告與佳期旅行社聯繫之內容、時間及過程,且其後被告並未訂購該「晚去晚回」班機,應可推認於112年8月8日當時被告確實可為原告預訂「晚去晚回」班機,然因未獲原告同意始未完成預訂之事實,是被告就此部分抗辯被告有告知釋出晚去晚回機位,惟因原告拒絕而未能完成等詞,亦有所憑。 ⒊原告固主張112年8月8日約3分鐘語音通話實係被告為告知同 年7月31日未能訂到班機才撥打,是若原告此時改變方案為午去午回,通念上不合理等詞。然查,依原告於112年9月5日詢問被告「如果沒有加班機~」、「有備案嗎」、「備案有辦法再訂晚去晚回的班機嗎」,而經被告以「那個班機是他們要申請改大飛機,我們那時候沒要,她就沒改了」回覆原告,原告並回以「了解」等情,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足見原告先前確有未同意被告為原告預訂「晚去晚回」班機等節為真實,否則原告殊無可能再於後續討論倘未能訂到加班機,向被告表示是否可預訂先前申請改大飛機之「晚去晚回」班機作為備案。是原告前開主張,核與兩造間聯繫過程不符,無足採信。 ⒋至原告另有主張兩造於簽約後112年7月5日即以LINE通話方式 致電被告欲改為「午去午回」班機等詞,惟經被告否認,而觀諸被告所指該次通話時間僅約1分鐘,且觀諸先前對話訊息,均係在討論飯店及入住房型,且被告係於回覆「喜來登還沒回我耶,我再打個電話確認一下」約4分鐘後即致電原告,核諸對話過程,難認有突提及班機更改時間之可能,且就此部分事實,原告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難認有據。 ⒌而被告嗣於澎湖縣政府112年9月1日公告加開班機,並於112 年9月6日開始登記時,於112年9月6日有向澎湖縣政府登記加班機機位申請等情,有兩造間對話紀錄、加班航班登記表、澎湖縣政府旅遊處交通陸務科公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至111、83頁),並經澎湖縣政府以113年5月29日府旅交字第1130033408號函函覆本院無訛(見本院卷第275至276頁),而依澎湖縣政府前開函文所示「查所附名單,確有登記54人,其身分均非本縣籍,係由旅行社代為登記屬團體旅遊,非澎湖縣政府受理鄉親機位需求服務作業要點服務對象,本府受理鄉親機位需求,以本縣籍鄉親優先,經彙整統計需求後,…與案內人員所需日期9月29日台北澎湖航線不符,且10月1日回程部分因扣除本縣籍居民,機位亦不足提供,故本府未受理包機機位安排」等節,而按本院前開認定,原告於前開簽約後,既未能同意按原「晚去晚回」約定訂購機票,致被告未能按兩造原約定訂購班機,原告自應就嗣後得否順利訂購加班機機票一節承擔其風險,本件被告既已依澎湖縣政府公告時間為原告登記機位,且確為原告已購得去程機票,有華信航空(股)公司國內航線機票購票證明單、經銷商銷售明細表、結報明細列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至193頁),而其後因前開澎湖縣政府所述加班機優先適用對象、機位不足等原因,致被告未能為原告購得回程機票,而使系爭旅遊行程未能成行,顯非屬可歸責於被告。至附表編號4、5所示對話內容,被告僅係告知原告其所登記及詢問班機安排狀況,並未有何保證確定得購得機位等情,原告前開主張被告有保證購得機位等語,無從採憑。 ⒍是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未盡旅遊業者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致使系爭旅遊行程未能成行係屬可歸責於被告,而應依系爭旅遊契約負違約金之賠償責任等節,難認有據。 四、從而,系爭旅遊行程未能成行既非屬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依 依民法第514條之7第2項、系爭旅遊契約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59,380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編號 日期 原告詢問內容 被告回覆內容 證據資料 1 112年8月23日 班機狀況如何? 現在在跟澎湖縣政府申請中。 原證8之LINE對話紀錄。 2 112年8月31日 嗨嗨~我要跟你追進度如何 等等我再問問縣府的加班機進度 華信跟立榮目前沒有加班機的打算 頭有點痛 原證8之LINE對話紀錄。 3 112年9月6日 今天下午縣府開始登記,最晚明天答覆您。 原證9之LINE對話紀錄。 4 112年9月6日 (被告傳送登記清冊照片)已經登記了,有詢問過,有登記到,幾乎都會有位置,不過班機時間要等縣府安排,到時候我們作業會比較趕一些。 原證9之LINE對話紀錄。 5 112年9月23日 目前經了解,澎湖加班機台北澎湖段確定會開,時間大約會落在9/29下午飛澎湖10/1約八點返抵台灣,目前因為航班班次跟時間還在等民航局批准,如果今天出不來,最晚應該禮拜一會公告,如果晚一點航班訊息出來,我會第一時間告知。 原證10之LINE對話紀錄。 6 112年9月25日 要趕快幫我確認航班時間喔感謝。 抱歉,因澎湖縣政府10/1回程之加班機只調度到小飛機,回程機位不足,故無法成行,我們會全額退費,敬請見諒。 原證10之LINE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