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EV-113-板簡-658-2024102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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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58號 原 告 沈瑞鵬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巫世英 巫世雄 巫明珏 巫嗣文 巫念恩 溫宜蘭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應予返還 。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嗣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裁定核定為46,288元元,上開裁定並已確定,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是原告確有溢繳16,335元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