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EV-113-板簡-672-20241219-3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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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林廷錡 千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8,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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