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EV-113-板簡-878-20241009-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原 告 鍾忠義 吳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京叡、沈郁祐、林彬業、陳曉嬿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