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EV-113-板簡-903-20241009-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03號 原 告 賴趙碧枝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陳報的住所,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原告雖然於113年9月30日提出民事撤回狀,然其上僅記載撤 回關於被告李治平之部分,並未記載關於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撤回事項,併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