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EV-113-板簡-973-20241202-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73號 原 告 郭文浩 訴訟代理人 李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盆、謝麒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以「訴狀」具體明確補正訴之聲明,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明確表明訴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即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以本裁定命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前述期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