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3-板聲-261-20250312-2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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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261號 抗 告 人 黃明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玉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