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EV-113-板聲-290-20241218-1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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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童志佳 相 對 人 張淑英 李張淑琴 童思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件所示,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4日113度板簡字第1670號判決確定,應由兩造按 如附件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元,由聲請人預納〕 : (應有部分比例)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童志佳 2/45 張淑英 20/45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373元 (計算式:3090×20/45=1373,元以下四捨五入) 李張淑琴        5/45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43元 (計算式:3090×5/45=343,元以下四捨五入) 童思珊 18/45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36元 (計算式:3090×18/45=1236,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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