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3-板聲-30-20250121-2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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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沈琳雰 代 理 人 沈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梁凱敦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 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一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91號(第1頁、第8、28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379號(第1頁、第9、10、25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774號(第1頁、第8、28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第1頁、第9、10、25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