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EV-113-板補-102-20241231-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莊翔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83,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