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補-105-202502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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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許志鵬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心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8,4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 告訴訟代理人所出具委任狀未記載正確格式,亦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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