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3-板補-11-202502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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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冠宇 被 告 余欣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訴請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9,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 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1月1日起訴,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9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