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3-板補-117-202502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怡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4,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