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3-板補-119-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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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育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富 訴訟代理人 邱美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嘉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09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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