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EV-113-板補-122-20250227-2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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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杜玉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後,雖業經原告補繳,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依原告民國114年1月24日民事追加原被告暨訴之聲明狀所載 追加後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2,33 3元(計算式:4,622元+31,689元+30,044元+205,978元=272,3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1,000元,應再補 繳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