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補-128-202502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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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康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6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