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EV-113-板補-132-202502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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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艾青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