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3-板補-162-2025010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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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郭川珽 被 告 張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3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