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EV-113-板補-17-202503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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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17號 原 告 劉又瑄 訴訟代理人 楊智亞 被 告 許誼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