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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EV-113-板補-36-20250211-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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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3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上列原告與李芷卿(原名李玟靜)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793元(詳見附 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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