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EV-113-板補-49-20241225-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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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4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德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葉德中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